村規民約是指在特定的村域內,由特定的村民主體在長期生產實踐過程中依據國家法治的基本精神、宗旨,結合本區域內的村風民俗,通過民主化的程序協商訂立,用以規范村民行為的一種規章制度。
村規民約作為實現村民自治的重要載體,通過村規民約的運用,從而推進村民自治在鄉村治理中的實施。但是在基層實踐中存在著一些誤區。一是意識“空白”?;鶎痈刹亢痛迕翊蠖喽紱]有接收過系統的法律知識培訓,對法律條款的認識也是知之甚少,致使有的村規民約條款與法律規定相重合,甚至是沖突。二是內容“離地”。與村民日常生活的內在相通是村規民約嵌入鄉村社會的前提。但在實踐中,村規民約的內容大多涉及上級要求,未能直面真實的鄉土生活和村民利益結構,缺乏針對性和實操性,重義務輕權利、重處罰輕教育等情況直接影響了村民對村規民約的認同,進而影響其執行的效果。三是程序“背離”。出于責任落實和管理便利的原因,村規民約的制定主體往往被村委會、村黨支部會議所取代,使得村民更多的是作為被約束對象而非自治主體。在制定程序上,有的村為加快制定任務的完成,沒有組織村民廣泛參與,搞閉門造車,或是簡單的經村民簽字認可等,導致千篇一律、脫離群眾、脫離實際,造成制定出的村規民約“上得了墻”卻“落不了地”。
關于破解村規民約制定難、執行難的幾點思考:一是黨組織和黨員要帶好頭。要強化組織建設,強化黨建引領,黨支部在主持制定的過程中要做好政治把關,做好引導,黨員要帶頭遵守、相互監督;二是要將制定主體還于民。要組織廣大村民經過充分討論,最后達成共識,提高村民的認同感;三是制定內容要接地氣。要充分考慮本地區、本村實際,切忌圖便利搞脫離自身實際的照搬照抄,造成制定出的村規民約難以執行;四是強化道德激勵和約束。要完善村規民約道德評價機制,重視道德輿論的社會監管作用,通過發揮好道德模范等榜樣的作用,激活鄉村德治建設。(云南省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富寧縣委組織部 張文濤)